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賭博案件,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減為罰金新臺幣貳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8月11日犯賭博罪,經本院以96年度投刑簡字第51號判處罰金新台幣5千元確定在案,經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關於沒收、追繳、追徵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參照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解釋意旨),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