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1542號
原 告 富邦通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清算中)
法定代理人 宋靝屹 (清算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庭安 間返還保管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萬1,1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