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小字第1514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雄小字第151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張簡素玟
被   告  郭春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貳佰叁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
貳仟玖佰捌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悅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書記官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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