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調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司調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回復名譽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調字第150號聲請人 王韋傑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相對人 胡淳皓 新北市○○區○○里○○路000巷0號4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名譽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向相對人主張回復名譽而聲請調解,而相對人目前籍設新北市○○區○○里○○路000巷0號4樓,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件依法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不無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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