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原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原附民字第4號原告 彭子軒 法定代理人 劉玉鳳
彭坤彰 被告 邱雯瑜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09年度原金訴字第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立群
法官徐晶純法官李承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惠棋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