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補字第139號
原告 陳明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清達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書記官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