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1892號
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曾郁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宗毅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316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原告僅繳納2425元,尚欠8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書記官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