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南小字第788號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許豊鑫
被告 黃瑞麟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78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0年7月27日下午3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第20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吳金芳
書記官李崇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362元,及自民國109年8月1日起至
民國110年1月21日止,按週年利率0.9%計算之利息,及自民
國110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9%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109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其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20%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李崇文
法 官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