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22號
聲請人屏東縣長治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吳居文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 彭徐晃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此於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即指應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若相對人或債務人有死亡者,亦應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拋棄繼承查詢函及陳報合法之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為相對人等。次按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應以抵押物之現所有人為相對人,登記之所有人死亡者,則應以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末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彭徐晃於民國110年1月2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6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0年1月20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①1,400,000元、②500,000元,借款期間為①自110年1月27日起至120年1月27日止、②自111年11月1日起至118年11月1日止,均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均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詎相對人前揭借款①自113年11月27日起、②自113年12月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863,318元、②351,2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帳務明細、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經核相對人 彭徐晃業 於112年1月12日死亡,經本院於114年6月20日命聲請人提出其除戶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第一至第四順位)、全部合法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及向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是否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並陳報其合法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為本件之相對人、債務人,另應提出本件聲請欠款之電腦查詢明細。聲請人於114年6月24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上開資料,有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是本件聲請本院尚無從特定聲請人所聲請之對象,本件聲請既無確定之相對人,則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自難准許。
四、爰依首揭規定及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122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潮州鎮
三星
277
0
0
3,980.43
10000分之57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122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482
三德路25號六樓之十五
三星段277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八層樓房
第六層25.90,總面積25.90
陽台5.80
全部
共有部分:三星段310建號**7,146.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
002
483
三德路25號六樓之十六
三星段277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八層樓房
第六層77.67,總面積77.67
陽台11.66
全部
共有部分:三星段310建號**7,146.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