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72號

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呂季美

相對人 林宏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宏茂通運有限公司邀同相對人林宏哲、第三人 劉依芳 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與聲請人簽立授信合約書(另共同簽發同面額之本票各1紙),約定授信總額度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並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並以動用申請書1紙,向聲請人借款4,00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11年11月3日起至115年11月3日止,約定依年金法按期平均攤還本息。相對人林宏哲並於111年10月3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債務人宏茂通運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4,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票據、墊款、透支、保證」,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1年10月27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前揭借款自114年1月3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896,497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授信合約書、連帶保證書、動用申請書、放款明細資料查詢、應收利息資料查詢、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林宏哲、債務人宏茂通運有限公司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72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潮州鎮

中山

521

0

0

160.63

全部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72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491

三德路72號

中山段521地號

鋼筋混凝土構造、三層樓房

一層70.88、二層75.40、三層60.66,總面積206.94

陽台15.71、突出物面積4.95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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