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重上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上字第159號上訴人福和興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健彰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安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24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萬8,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顯有未合。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00萬8,00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潘進柳法官陳慧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書記官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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