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1071號聲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駱凱仕 (HARWANILOKCHAND)、妮達(HARWANINITA)、香港商凱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香港商凱仕有限公司(ASIANMARLCOMPANYLIMITED)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事實及理由欄所述之本票與證據本票不一致。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