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重上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重上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上字第63號上訴人 曹秋鎮 送達代收人黃 昱倫 被上訴人 曹雯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8年
1月30日107年度重上字第63號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938萬1,241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40,941元,依法應由上訴人繳納,惟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
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
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登輝
法官蘇姿月法官張維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書記官周青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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