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上訴字第1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1461號上訴人即被告 龔輝訓 選任辯護人法扶律師 邵勇維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龔輝訓(下稱被告龔輝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70、224、225號,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第一審合併判決,本院就被告龔輝訓提起上訴部分,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司法院釋字第
775號解釋公布後,就被告龔輝訓提起上訴部分,雖構成累犯然是否應予加重其刑,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就被告龔輝訓提起上訴部分,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3月28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壽燕
法官曾逸誠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書記官林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