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27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4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於民國(下同)九十八年七月十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九十九年五月三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八年三月五日以九十八年度訴字第四四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八年十月二日以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三0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應移送接續執行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九年十一月九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十二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九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九十九年五月三日法矯司字第0九九0九0五八八七號函暨所附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考。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白光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川億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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