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23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9年度聲沒字第3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結晶叁袋(驗餘淨重共計壹點壹壹肆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6605號被告甲○○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餘淨重共計1.1148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毒品,依同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係違禁品,爰單獨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本屬違禁物無疑,應予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4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2項及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660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又該案所查扣之白色透明結晶3袋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共計1.1148公克),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8年10月2日航藥鑑字第0984988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稽。依據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就扣案之違禁物單獨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盧軍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