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27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4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並於民國98年3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5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4065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五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四月,並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5928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受刑人於98年
3月23日送監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99年7月22日,累進縮刑20日,縮刑期滿日期為99年7月2日,現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5月3日法矯司字第0990905887號函、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雅玲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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