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293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2930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1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2930號聲請人 鄭少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乾忠 、 莊寶鸞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