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31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孝賢
李有豪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9年1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
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