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斗小字第366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黃煜翔
被 告 詹宸祥 即 詹偉正 即 詹德河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詹德河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
陸仟貳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日起至民國一○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詹德河之遺產範圍
內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陸仟貳佰肆拾參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仍適用之,
此參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自明。查
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原為: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詹德河之
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6,243元,及自民國95
年6月1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及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99%計算之利息,
暨自95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1期者加計違約金300
元,逾期2期者加計違約金400元,逾期3期者加計違約金500
元,逾期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3期為限。嗣於109年12月
29日當庭變更聲明為:如主文第1項所示。核屬減縮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之被繼承人詹德河前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
,依約詹德河得憑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
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詎詹德河自發卡起至
95年6月9日止,消費記帳尚餘消費本金36,243元及利息未給
付,而詹德河亦與原告就上開債務為債務協商,但詹德河未
依債務協商內容清償,因而回復原積欠原告之上開債務,詹
德河前於98年4月18日已死亡,被告為詹德河之限定繼承人
,依法應於繼承詹德河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爰依信用
卡契約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
所示。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五、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務協商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
還款計畫、信用卡申請書、繼承系統表、消費明細帳單等件
為證,核屬相符。且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
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
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
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
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
法院。繼承人依前二條規定陳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
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
前項一定期限,不得在三個月以下。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不
於民法第1157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民法第1156條
第1項、第1157條、第116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告於被繼
承人詹德河死亡後,開具遺產清冊陳報,經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以98年度繼字第913號民事裁定為公示催告,且命債權人
應於該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
報明其債權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98年度繼字第913
號卷宗審核無誤,自堪認為真實。然觀諸該98年度繼字第91
3號卷宗可見,被告已陳報詹德河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
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且該詹德河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
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已載明詹德河積欠原告之信用卡債
務,是本件債務應為被告所知悉,原告自得就被繼承人詹德
河遺產範圍行使其權利。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信用卡契約、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於繼承被繼承人詹德河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
之本金、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
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得免
為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第一審訴訟
費用為1,000元(原告繳納),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