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30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宗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2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宗烈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陳宗烈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陳宗烈前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658號判決、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150號判決附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佳柔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附表:
┌─────┬─────────┬─────────┐│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1項第1款│├─────┼─────────┼─────────┤│犯罪日期│103年6月28日下午│103年9月26日凌晨│││2時至3時許間某時│3時至4時許間某實│││││├─────┼─────────┼─────────┤│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機關年度│察署103年度偵字第│察署103年度偵字第││及案號│14942號│21148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03年度審交易字第││事││658號│1150號││實├──┼─────────┼─────────┤│審│判決│103年11月19日│104年4月15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03年度審交易字第││判││658號│1150號││決├──┼─────────┼─────────┤││確定│103年12月15日│104年5月11日│││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