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監宣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監宣字第154號聲請人 簡旭輝 相對人 簡義 用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 簡義用 (男,民國0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
選定簡旭輝(男,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簡義用之監護人。
指定簡 楊秀珍 (女,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簡旭輝之父簡義用(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屏東市○○里○○路○○○號)因99年6月28日發生車禍致頭部外傷併右側硬腦膜下出血及嚴重腦血腫,雖經延醫診治,惟均無起色,已至不能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之程度,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97條以下之規定,聲請宣告相對人簡義用為受監護宣告人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診斷證明書、親屬會議紀錄等件為證。
二、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二、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三、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項、第1111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前往相對人簡義用位於屏東縣屏東市○○里○○路○○○號住處,於鑑定人 黃文翔 醫師前勘驗所見,相對人臥床,四肢孿縮,客觀上無行動能力;氣切輔助呼吸、置尿管導尿、插置鼻胃管餵食,亦無生活自理能力;目光呆滯,點呼無反應,欠缺語言溝通能力。本院另就相對人之心神狀況訊問鑑定人,經鑑定人鑑定結果:認相對人為頭部外傷手術後昏迷狀態,99年6月28日發生車禍顱內出血陷入昏迷,經緊急開刀治療,出院後由家人接回家中由家人照顧至今。身體狀態檢查方面,全身肢體癱瘓、關節僵硬變形有扭曲現象,插置鼻胃管、導尿管,頭部有明顯開刀疤痕。精神狀態方面,意識昏迷,眼神呆滯,目光茫然,無法與人做口語溝通,對他人之意思表達無法正確回應,無法回應任何問題,無法辨識家人,對外界呼喚無辨識與理會能力,認知功能嚴重受損,對於時間、地方、人物之定向能力完全喪失。日常生活狀況方面,其進食、沐浴、翻身、移動身體等均完全無法自理,且其無法自行購物、無法做簡單之加減計算、無法辨識錢幣幣值,完全無處理財產之能力,亦無職業、社交或自我安排休閒活動之功能。個案各項功能退化嚴重,生活完全無自理能力,必須長期依賴醫療或養護機構照顧,目前已經處於昏迷狀態,個人認知功能嚴重失能,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幾乎完全喪失,此外,也已經完全失去行為能力,應已達監護宣告之標準等情,有本院100年11月16日訊問筆錄、屏安醫院100年11月16日屏安醫字第(100)0501號函檢送之精神鑑定報告書1份在卷可憑。本院綜合上開勘驗結果及鑑定人之意見,認相對人確因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之程度,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次查,相對人之父母俱歿,有配偶,育有二子,俱已成年,長子已婚。聲請人簡旭輝為受監護宣告人之次子,與相對人共同生活,平時由聲請人與其母(即相對人之配偶)共同負擔護養身體責任,有擔任監護人之意願且有監護能力,並經親屬會議決議推選為監護人,是認由簡旭輝擔任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簡義用之最佳利益,爰依民法第1111條第1項之規定,選定簡旭輝為簡義用之監護人。另本院參酌 簡楊秀珍 為受監護宣告人之妻,了解受監護宣告人之境況,其最近親屬亦推選簡楊秀珍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核無不當,併依上揭規定,指定簡楊秀珍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又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099條第1項之規定,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簡旭輝對於受監護宣告人簡義用之財產,應會同簡楊秀珍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併此項明。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6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家事庭法官朱盈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宣告監護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株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