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3510號債權人大愛徵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花淑卿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李家揚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04年6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提出債權人為系爭債權權利人之釋明文件、聲明事項所載債務人為 楊馬懿 ,如係誤繕,請併予更正;如欲對楊馬懿併為請求,應表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並應提出釋明文件,該裁定已於104年6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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