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2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2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127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包世勤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0年度偵字第64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包世勤於民國100年6月22日下午3時時許,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為,侵入告訴人 吳永忠 位在屏東縣○○鄉○○路○○號住處,徒手竊取吳永忠所有置於其內之液晶電視1臺,得手後變賣現金花用。嗣經告訴人發覺遭竊,乃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獲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加重竊盜罪嫌,並與本院100年度易字第
856號案件具相牽連案件關係,有追加起訴之必要等語。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有明定。
末按刑事訴訟法第265條之追加起訴,限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以前始得為之,違反此項規定而追加起訴者,顯屬不合,應為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1057號亦著有判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第35號提案研討結果參照)。
三、追加起訴意旨認被告包世勤涉犯本案追加起訴之侵入住居竊盜罪嫌,與前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6453號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856號審理之案件,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案件關係,合於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規定,而於100年9月6日以書狀追加起訴,並於同年月28日繫屬於本院等情,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9月27日屏檢 榮仁 100偵8396字第5678號函上蓋印之本院收文章戳1枚、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8396號追加起訴書1份在卷可稽。惟上揭公訴人據以追加起訴之100年度易字第856號案件,業於100年9月1日辯論終結,並於100年9月15日判決在案,有本院審判筆錄及本院100年度易字第856號刑事判決書各1份存卷可考。從而,本案公訴人係於前案之100年度易字第856號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行追加起訴,於法即有未合,揆之前揭規定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聖
法官劉怡孜法官黃柏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史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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