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原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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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原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原訴字第17號原告 程富美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范黃守仁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范黃守仁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35,325元,應繳裁判費10,2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740元。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書記官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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