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56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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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5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5671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簡易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書記官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