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37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行法定代理人己○○代理人戊○○相對人錦偉汽車有限公司相對人庚○○相對人乙○○相對人丁○○相對人丙○○相對人辛○○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理由欄第一項關於「拆屋還地」之記載,應更正為「清償借款」。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民事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書記官邱鴻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