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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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29號聲請人甲○○原名: 張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己○○(即蔡員之繼承人)、丁○○(即蔡員之繼承人)、戊○○(即蔡員之繼承人)、庚○○(即蔡員之繼承人)、丙○○(即蔡員之繼承人)、乙○○(即蔡員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庚○○之最新戶籍謄本,若聲請狀之資料有誤,請更正。
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