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23號債務人甲○○住台南市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書記官楊建新附件:
1.聲請人應說明現是否仍依債務協商內容持續還款?或於何時停止還款?並說明毀諾後是否與各銀行成立個別協商?並提出個別協議書。
2.聲請人應據實陳報97年度及現時之收入若干並檢附證明文件。(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劃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3.聲請人稱每月收入僅有新台幣17,000元至20,000元不等,請釋明以聲請人之經濟狀況何以於96、97年間仍得負擔平均每月高達41,100元之必要支出及每月協議所需償還債務費用新台幣21,871元?聲請人與其配偶是否仍有其他收入、財產?並釋明為何無法依協議書內容繼續還款而聲請更生?請聲請人據實陳報家庭收入、財產及支出細目,以免因填載不實或隱匿財產而觸犯刑責,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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