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80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德惠大青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華亞太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公司名稱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
書記官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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