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73號聲請人甲○○即債務人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甲○○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式。
理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聲請人因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民國96年間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最大債權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稱國泰世華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同意自96年2月起,按週年利率10%,分108期,每月償還新台幣(下同)36,828元。
惟因聲請人無固定收入且需扶養母親,造成聲請人明顯無力償還協商金額而毀諾,係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爰請求裁定准予更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表、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戶籍謄本、95暨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民間借貸利息繳款單據影本、受扶養人 李林 富足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95暨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勞工保險局開立之查無投保資料證明書等為證。雖債務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曾與各債權人就無擔保債權成立協商,約定自96年2月起,分108期,按月償還36,828元,有協議書附卷可憑。惟債務人96年度之全年度總收入約459,326元,兼職工作申報稅額99,326元,臨時工快遞工作月收入約3萬元不等,平均每月薪資為38,277餘元,此有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在卷可稽,依協商條件約定其應按月還款36,828元,所餘顯不足以維持生活,其履行自有重大困難,債務人主張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原協商條件有重大困難,應堪採信。此外,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
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式,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本裁定已於97年12月30日下午4時公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