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007號原告臺灣臺北看守所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己○○被告丁○○
乙○○兼上二名共同訴訟代理人甲○○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2月9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5日內具狀陳報請求被告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之期間(究為民國90年12月29日至95年12月28日即聲請調解之前一日或90年12月30日至95年12月29日),並自行送達繕本予被告。
被告應於5日內具狀陳報被告丁○○於民國95年12月29日前已否向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並自行送達繕本予原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書記官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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