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8年度潮小字第129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潮小字第129號
原   告 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號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月
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叁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叁仟陸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 陳威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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