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98年度港秩易字第6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港秩易字第6號
聲請人即  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
移送機關
被處罰人  甲○○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聲請人即移送機關
以98年2月19日雲警港秩字第0980001963號處分書裁處罰鍰,因
被處罰人逾期不繳納,移送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易處拘留叁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79條第1項第2款之妨害安寧秩序行為,經移送機關裁處
罰鍰新臺幣3,000元,惟被處罰人逾期不完納,爰依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處
分書及送達證書等為據。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以新臺幣900
元折算1日之比例,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易處拘留3日。
三、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四、不服裁定者,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經原裁定之簡易庭,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北港簡易庭法 官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李松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