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88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承駿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3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承駿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江承駿因偽造文書等數罪,經臺中地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莊秋燕法官林欽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江承駿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100年4月8日前某日│100.4.6-100.4.8││││至100年4月8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0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少│││機關年度及案號│字第8481號│連偵字第86號等││├───┬───┼─────────┼─────────┼─────────┤││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206│101年度上訴字第│││事實審││號│1815號│││├───┼─────────┼─────────┼─────────┤││判決│100.10.5│102.6.13││││日期││││├───┼───┼─────────┼─────────┼─────────┤││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206│103年度臺上字第35│││判決││號│號│││├───┼─────────┼─────────┼─────────┤││判決確│100.11.3│103.1.8││││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臺中地檢103年度執││││更字第1529號(中高│字第2146號││││分院103年抗字第150│││││號撤銷緩刑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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