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交簡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贊文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5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蘇贊文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更正:
㈠犯罪事實欄第6行「不慎追撞前方車輛」,補充為「不慎追
撞前方由 孫自凱 駕駛之5816-KG車號自小客車」。
㈡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4行「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更正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㈢被告曾於民國99年間,因違背安全駕駛案件,經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檢察署為緩起訴處分,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附卷可參。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書記官鄭雅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