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0年度沙簡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沙簡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謝其燈
相 對 人 新興造林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張火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聲請人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聲請假處分之事件,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一千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張升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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