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0年度沙簡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沙簡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曾靖雅
相 對 人  林秋芳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99年度沙簡字第72號其與相對人間之確認通行
權存在事件,針對本院於99年9月2日所為之民事判決聲請補充判
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99年度沙簡字第72號確認通行權存在事
件,本院漏未將附圖一所示ae部分之圍牆命為拆除,致其
無法通行至附圖一所示E1部分,爰聲請補充判決,請求被
告應將前項土地如附圖所示一所示aze之地上物圍牆拆除
,不得設置障礙物或為任何妨害原告通行之行為,並應容忍
原告在前項有通行權之土地上通行及在土地上鋪設柏油或水
泥以供通行。
二、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
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5項定有明文。所謂裁判有脫
漏,係指法院就當事人業已聲明應受判決之事項,漏未判決
者而言。經查,原告起訴聲明第二項係請求:「被告應將附
圖二所示ab之地上物圍牆拆除」,依原告之聲明,對照附
圖一之測量結果,是原告主張地上物圍牆拆除範圍僅限於附
圖一所示之az及zb連線之圍牆,並不包含ae部分。從
而本件並無訴訟標的漏未判決之情事,從而聲請人聲請補充
判決,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張升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
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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