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0年度湖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林雪珠
相 對 人 上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學育   原住臺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對相對人所發台中水湳
郵局第502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如附件所示)為公
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相對人10%之股權計新台幣50萬元,逾
99年10月26日向相對人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表示拋棄全部股
權,然因相對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遷移新址,應為送達之處所
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公
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遭退
回之原信封等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書記官劉芷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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