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小字第2905號
上 訴 人 陳再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致儒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99年12月0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