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958號聲請人 江志榮 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下列之證明文件請附影本)
㈠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3,740元,即按債務人及債
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方式為:(
10×11×34=3,740),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㈡聲請人聲請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之負責人
、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如曾任前揭職務,應提出該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1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㈢聲請人前配偶 謝宜芳 95年度、9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㈣鑫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董監事名冊。
㈤聲請人每月承租計程車租金24,000元及油錢6,000元之支出證明。
㈥聲請人所列必要支出每月餐費3,000元、水電瓦斯費1,000元、子女安親班費4,100元、子女生活費2,000元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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