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78號聲請人
即債務人甲○○
號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到院,前經本院於97年8月29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97年9月12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錦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書記官鐘春金附表:
㈠聲請人自民國97年1月至7月之收入證明(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
㈡聲請人之配偶及受扶養人96年度所得資料清單、財產證明清單。
㈢全戶戶籍登記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聲請人之勞工保險卡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㈤協商成立之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書。
㈥投資公司之相關證明資料,並釋明目前有無資產。
㈦民間債權人之姓名、地址、債權額、原告,並列於債權人清冊表格內,不得列為必要支出。
㈧釋明毀諾之時間,並提出每期還款之繳納證明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