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38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82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六三六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所載,與附表編號1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1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李錦樑法官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法院│宣判日期│所犯法條│合於九十六│減刑後刑│││││├────────┼─────┤│年罪犯減刑│度││││││案號│確定日期││條例││├──┼──┼───┼────┼────────┼─────┼─────┼─────┼────┤││違反│有期徒│95年6月│本院│96年3月20│毒品危害防│已經本院96│有期徒刑││1│毒品│刑4月│19日。├────────┤日│制條例第10│年度聲減字│2月。│││危害│,減為││96年度上易字第├─────┤條第2項│第509號裁││││防制│有期徒││111號│96年3月20││定減刑。││││條例│刑2月│││日││││││(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電信│有期徒│95年6月│本院│96年5月30│電信法第56│第2條第1項│有期徒刑││2│法罪│刑1年6│12日至95├────────┤日│條第1項│第3款│9月。││││月。│年6月22│96年度上訴字第├─────┤│││││││日止。│1138號│96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