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22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2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422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九○九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其所雇用之大陸人士「 楊保密 」明知不得無故取得、刪除他人電腦之電磁記錄,或輸入他人之帳號、密碼,竟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二十九分許起至同日晚間九時二分許止,由被告授意「楊保密」自○○○區○○○○○路連線至告訴人乙○○所架設位於臺中市○○路之「iauto購物站台」網站(網址:h
ttp://iauto2006.com),並以ftp(filetransferprotocol)傳檔協定連線,再以不明方法所得知該擁有管理權限之帳號「chenken」及密碼,接連多次登入該網站伺服器,又以下載之重製方法,將上開伺服器中之網站內容(含程式碼及圖片、資料庫),下載至被告向不知情之 陳劭泓 所承租之網際網路空間(本件係整機承租,IP為:61.31.21
4.102)內,無故取得告訴人上開電腦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告訴人。被告未經告訴人之同意,竟再授意「楊保密」,將上開下載所得之網站內容,將網站內容文字有關公司名稱部分,自「HoGo網路商務行銷團隊」改作為「飛鷹家族網路商務行銷團隊」後,再以http://fly-eagle.clsnb.com/indexa.asp?id=11之網址,架設於網際網路上,以招攬網路行銷交易,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入侵他人電腦罪嫌、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無故取得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他人罪嫌、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擅自以改作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所明定。本件檢察官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入侵他人電腦罪嫌、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無故取得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他人罪嫌、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擅自以改作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而提起公訴,依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著作權法第一百條前段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告訴人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即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當庭與被告達成和解,並撤回本件告訴,有該次筆錄在卷足憑,爰依前揭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裕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王嘉仁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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