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196號聲請人甲○○相對人慶榮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原名慶鼎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將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第三人 童寶呈 先生,為依民法第297條規定,將讓與事實通知債務人,曾於民國96年8月16日,向相對人設於臺中市○區○○街2段262號3樓之2之營業處所,寄發埔里郵局第200號存證信函,惟該信函因相對人遷移不明,致原件遭退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聲請公示送達,並提出存證信函影本、信封、相對人之經濟部公司執照影本及臺中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各1件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始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此觀諸民法第97條規定即明。經查,本件聲請人依其提出之相對人慶鼎建設有限公司經濟部公司執照影本及臺中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所載營業處所地址,對相對人公司寄發之上開存證信函遭退回一事,固有卷附退郵信封影本可稽,惟上述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之核發日期均在81年間,距今時日已甚為久遠,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卷附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顯示,相對人公司名稱已更改為「慶榮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住址則更改為臺中市○區○○街2段262號6樓-3,聲請人仍依相對人公司變更前之營業處所地址,對相對人寄發該存證信函,則該信函內所載有關上開債權讓與之通知,自無可能到達相對人。而公司所在地,依公司法第393條第2項第2、3款規定,乃任何人均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查閱或抄錄,亦得至主管機關之資訊網站查閱之登記資料,聲請人未自行依上述規定查明相對人公司最新之營業處所地址,以致上開存證信函無法送達相對人,顯係出於自己之過失,而與前引民法第97條規定得為公示送達之要件並非符合。
三、次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民事訴訟法12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依本院調取之上述相對人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所示,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之地址為臺中縣太平市○○路○段○○○巷○號3樓,與相對人公司之登記營業處所並不相同,則聲請人如欲通知相對人上述債權讓與情事,應依前引民事訴訟法條文規定,向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之上述住居所地址寄發上開存證信函,倘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之住居所不明,聲請人復無法查知相對人有其他可受送達處所時,聲請人始得聲請公示送達,聲請人在尚未向相對人法定代理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前,即遽為本件聲請,核與前揭法條規定不符。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於法不合,無從准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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