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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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身分證被告甲○○男四右具保人因被告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具保人因被告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一萬元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以該被告執行時逃匿,自應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查,本件具保人係因被告涉犯竊盜罪嫌,而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指定,繳納保證金一萬元,被告始行被釋放,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0一九號偵查卷內所附之保證金收據、點名單各一紙在卷可證,,顯然具保人之具保,並非對被告所犯之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為之,故檢察官以被告所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判決確定,被告於該案執行時逃匿,聲請沒入為具保被告竊盜罪之保證金,自有未合,因此檢察官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吳福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松坤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