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重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重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國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良
根茂營造有限公司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菊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蘇桐葳蘇淵輝王月麗 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802,51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0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書記官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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