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4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4401號債權人臺中市政府財政局
樓法定代理人 李錦娥
樓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光星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之蓋章(不得以職銜章代替)。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書記官許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