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44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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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4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4408號債權人 曾芳珠
花蓮縣花蓮市○○路○○○號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兆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敘明提示日為何?(按票據法第133條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
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書記官許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