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34號原告 鍾震榮 被告 卓惠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易字第2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萬元及自民國100年1月
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其陳述略以:事實如100年度調偵字第379號起訴狀所載,原告發生事故至今仍無法返回工作,對生活影響很大,另有醫療費用、身體之損失,爰請求工作損失28萬及醫療身體賠償金10萬,共計38萬元。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明有定文。本件被告卓惠美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101年度易字第27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李宗濡法官孫少輔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書記官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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